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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流、徒、鞭、杖”五刑形成于北齐还是北魏?
2026-03-26 21:58  浏览:3

既不是北齐,也不是北魏

五刑最早源于有苗氏部落,另有一说源于上古时代蚩尤领导的九黎族。有苗氏亡于夏启后,夏启将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主要的刑罚体系。

自夏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而广泛使用。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时期因为缇萦上书而被废除,被封建制五刑取代。

五刑两个阶段

以汉为界,“五刑”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秦以前为墨、劓、剕(刖)、宫、辟。 “ 墨”是在罪犯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 劓”是 割掉鼻子。“ 剕”是 断足,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此刑。齐国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现象,踊就是刖足者穿的鞋。

“ 宫”是剥夺犯人生育能力:对男犯施行阉割;对女犯则用暴力打击其腹部,使其子宫脱垂,不能生育。“辟” 即死刑,其名称和执行方式不尽相同,主要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黥、轘、辜等。

可以看出,上古的五刑都是残害肢体的刑罚,它反映出蒙昧时期刑罚的野蛮。秦亡汉立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文明程度的提高及对人的生命的尊重,以墨、劓、剕(刖)、宫、辟为主的旧五刑也逐渐为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所代替。

奴隶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中除大辟为死刑,其余四种皆为肉刑,并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复原的。

墨,又称黥,在受刑者面上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

劓,割去受刑者的鼻子。

刖,夏称膑,周称刖,秦称斩趾。斩掉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有另一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

宫,又称*刑、腐刑、蚕室刑,割去受罚者的生殖器。

大辟,即死刑,分为戮、烹、车裂、枭首、弃市、绞、凌迟等。

封建制五刑

笞,用小荆条拧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臀部,清朝时刑具改为竹板。分五等: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用粗荆条拧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的背、臀和腿。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徒,强制犯人劳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为两种:绞和斩。宋后加凌迟。明清加枭首。

上古五刑与中古五刑差异

魏晋南北朝时中国法制进入上承秦汉、下启隋唐的重要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的刑制改革是向中古时期“五刑”的最后冲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中的刑种和刑等,是从这时进入法典并逐渐规范化的。

其改革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正式废除了宫刑。从此,在中国古代,宫刑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第二,形成了五种刑种。经过魏晋南北朝各律的不断改进,《北齐律》最终形成了接近“五刑”的五个刑种,它们是:死、流、耐、鞭、杖刑。实际上,与中古时期的“五刑”已十分接近。

第三,规定了刑等。上古时期的“五刑”只有刑种,没有刑等。而魏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中,不仅出现了刑等,而且逐渐规范,并在律中作了明文规定。

扩展资料

现代五刑

(1)管制: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司法行政部门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犯罪人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犯罪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的可以延长到25年。

(4)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5)死刑: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一般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死刑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被判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人如果在二年考验期内有故意犯罪的行为或以前隐匿的犯罪行为被发现,则执行死刑,否则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有期徒刑20年。

无期徒刑和死刑只能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可以由所有的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死刑的案件,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后方可执行。

附加刑:

(1)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罚金: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进行裁量。

(3)没收财产: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判决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人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只能没收罪犯的个人财产,其亲属的财产不得一并没收。

(4)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境的刑罚方法。可单独或并处,并处时需待罪犯的其它刑罚执行完毕后,即押送其驱逐出境或押送该犯罪的外国公民所在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押送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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