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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
2026-06-01 13:01  浏览:1

供电营业规则:

一、供电方式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二、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三、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对规划中安排的线路走廊和变电站建设用地,应当优先满足公用供电设施建设的需要,确保土地和空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四、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加强供电和用电的运行管理,切实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制订的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程制度。用户执行其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电气规程制度,除特殊专用的设备外,如与电力行业标准或规定有矛盾时,应以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或规定为准。

五、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

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

六、并网电厂

在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类发电厂,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在发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经营企业联系,就并网容量、发电时间、上网电价、上网电量等达成电量购销意向性协议。

七、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对用电量大的用户或供电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可单独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等。

八、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用户简称分户。

法律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八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