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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当事人的确定
2026-06-04 00:14  浏览:1

为准确确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有所了解。所谓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确定原告与被告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

 例:甲钢厂将钢材卖给乙建材公司,乙建材公司又将该批钢材卖给丙建筑公司,丙建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钢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果丙建筑公司与乙建材公司交涉无果,其可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知识点]原告与被告的确定在本案中,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存在钢材买卖关系,因此,丙建筑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能将乙建材公司作为自己的被告,而不能将最后可能因提供不合格质量钢材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甲钢厂直接作为自己的被告。但是,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必然涉及甲钢厂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甲钢厂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此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甲钢厂承担提供不合格钢材的违约责任,也可以直接判决甲钢厂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如此,甲钢厂并不是本案的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原被告时,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为标准,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毕竟还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直接承担本诉的民事责任。关于这一点将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具体分析。

 2.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

 例:运输公司的司机张某驾驶运输公司的车,在完成运输公司交付的运输任务时,将行人李某撞伤,李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

 [知识点]法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本案李某应以运输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因为张某系运输公司的司机,并且是在完成运输公司交付任务的过程中给李某造成损害,因此,由运输公司作为被告。

 (1)法人与其内部工作人员谁作为当事人应取决于工作人员行为的性质。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2)冒用法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

 (3)以尚未成立或依法终止后法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

 例:2003年9月,甲、乙出资成立A公司。2005年3月因经营亏损,三人决定解散该公司,并办理了注销手续。2005年5月,甲用盖有原A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发生争议。如果丙决定起诉,其应当以谁为被告?

 [知识点]法人与责任人的关系丙应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因为本案中A公司已注销,实际上是甲个人以已经终止的A公司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因此,应当由责任人甲作为当事人。

 3.法人与分支机构的问题。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也就是说,在处理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问题时,需注意两个条件:其一,依法设立;其二,领取营业执照。即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则以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否则,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作为当事人。

 4.雇主与雇工问题。

 例:个体工商户甲雇佣电工乙为其修理门市部内的电线,乙在工作中给顾客丙造成损失。丙如果起诉解决自己的损失赔偿问题,谁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法律||敎育网

 [知识点]雇佣关系中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丙可以谁为被告应取决于乙在从事雇佣合同规定的行为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没有,应当以甲为被告;如果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乙应当与甲承担连带责任,即丙可以以甲与乙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乙为被告,还可以甲为被告,但甲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乙追偿。

 由此可见,雇佣关系中究竟以雇主作为当事人,还是以雇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其确定标准是雇工的行为性质,如果雇工在从事雇佣合同规定的行为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则由雇主作当事人;如果雇工擅自从事非雇佣合同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由雇工自己作当事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以雇主与雇员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受害人也可以选择以雇主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5.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6.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重点法条提示] 《民诉意见》第41条、第42条、第45条、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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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二十四章

一、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根据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过程中,使各个债权能够公平受偿的制度。

(一)参与分配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

(2)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

(3)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4)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

注意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5)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6)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之前。

(二)参与分配的流程

参与分配制度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应当是对债务人首先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法院。

参与分配的流程图:

1.执行法院制作分配方案

参与分配开始后,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2.对方案的异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3.对异议的反对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4.参与分配方案诉讼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注意

(1)参与分配方案诉讼当事人:以异议人为原告,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

2020法考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支付令的发出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241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牵连管辖

 解析:本条是关于牵连管辖的规定,主要掌握其适用条件

 (1)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2)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3)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42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考点]协议管辖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5条

 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协议管辖的规定,主要掌握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

 民诉意见》第305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第243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考点]应诉管辖

 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应诉管辖的规定,也称默示管辖。即只要原告在此起诉,被告应诉,且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了该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244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专属管辖

 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专属管辖的规定,掌握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注意:专属不排除仲裁方式的选择

 [提示]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高频考点,考生应当掌握四类管辖的条件和案件范围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民诉执行中止和终结

一、支付令的发出

(一)发出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二)支付令的效力

1.限期履行效力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强制执行效力

 第2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考点]执行中止

 [相关法条]

 《民事执行规定》第102条,第104条

 解析:执行中止是高频考点,需要掌握法定情形:

 《民诉法》第2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执行规定》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民事执行规定》第104条?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2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考点]执行终结

 [相关法条]

 《民事执行规定》第105条

 解析:执行终结为高频考点,注意掌握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

 《民诉法》第2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执行规定》第105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