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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相关案例
《丁丁历险记》图书盗版案
2001年5月,中国一少年儿童出版社从比利时独家引进出版了彩色绘图本《丁丁历险记》图书。同年7月,该社接到读者举报,称在市场上购买的《丁丁历险记》书中有大量的错页现象,中国一少年儿童出版社经核实后确认此书为盗版。后经调查发现,盗版系该社对外合作部编辑钟自仁利用职务之便复制,由做印刷业务的苏志坤负责联系制版及印刷复制工作,由陈涞伪造委印手续,分别联系北京BEIJING冶金大业印刷有限公司等多家印刷厂分别盗印连环画册《丁丁历险记》5000套,在北京BEIJING市金星印务有限公司、北京BEIJING市通州胡各庄西堡村装订厂将盗印画册装订成册,违法经营额达270余万元。
2002年11月,北京BEIJING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庭审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钟自仁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苏志坤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涞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盗印《上海城市交通图》案
《上海城市交通图》是由上海市测绘院编制,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江苏省太仓市印刷有限公司承印的地图作品。上海市测绘院拥有该图的著作权,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拥有该图的专有出版权。1999年10月,薛模权拷贝复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图》菲林一副。嗣后,薛模权委托他人非法盗版印制《上海城市交通图》1.5万册,以每册2.2元、2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同年12月初,薛模权拷贝复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图》菲林一副。随后其找到霍重光,要霍为其联系印刷。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薛模权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霍重光非法印刷盗版地图数量达17.15万余册,非法经营额达85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薛模权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霍重光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贩卖盗版光盘侵权案
2004年5月,夏长生、何涛各出资5万元,租赁南京花红园一住房为经营场所,贩卖从&广州&等地购进的盗版光盘。2006年6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会同南京市文化局等部门进行检查时,将正在贩卖盗版光盘的夏长生、何涛等人抓获,并当场缴获各种非法光盘2.3175万张。经江苏省版权局鉴定,侵权复制的音像制品、游戏软件共2.0849万张,另外还有*秽光盘2326张。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夏、何二人以赢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商标)许可,发行音乐、**、电视作品光盘及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以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判处夏长生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案犯何涛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高科员工侵权案
2002年3、4月份,李某、黄某先后到高科公司工作。之后李某担任高科公司项目经理职务,负责研发IAD系列产品,即MG6000系列媒体接入网关。黄某则为该项目组研发成员,李某、黄某多次接触并掌握了高科公司该系列产品的机密文件。后李某离职加盟另一公司,主持研发与高科公司MG6000系列媒体接入网关功能相同的综合接入设备产品。为了研发该产品,李某从高科公司聘请黄某到此公司工作。二人利用从高科公司掌握的技术信息,生产出该设备产品在市场上销售,销售总金额达81万余元,致使高科公司损失78万余元。
&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查明,由于高科公司对MG6000系列产品享有著作权,同时两被告人侵权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81万余元,所以两被告人的行为已共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007年4月,天河区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非法复制电视剧《扫黄先锋》案
电视剧《扫黄先锋》的版权属在香港注册的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所有。1998年底,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授予瑞得公司在中国一大陆发行其电视节目《扫黄先锋》的独家播映权。1999年9月,舒亚眉利用职务便利,从瑞得公司骗取播出带1套,交给海天公司经理陈宝华。后两人以海天公司的名义,分别与山东齐鲁电视台、西安电视台、云南电视台签订《扫黄先锋》电视剧的播映权合同,将骗取和复制的播出带分别出售给上述3家电视台,非法获利79万余元。
北京BEIJING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被告人舒亚眉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0万元;被告人陈宝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两人共同退赔瑞得公司79万余元。
法律分析:贾志刚诉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贾志刚为图书《贾志刚说春秋》的著作权人,称佛山电台未经其许可,在两个频道播放的《听世界春秋》节目中大量使用了《贾志刚说春秋》的内容,该行为不符合广播组织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佛山电台称,法律未明确要求广播电台广播他人已发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即便考虑到表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佛山电台在广播音频中及第三方媒体上多次提及《贾志刚说春秋》一书及作者,意在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故佛山电台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行为,并未侵犯贾志刚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佛山电台的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关播放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的规定。佛山电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不符合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贾志刚著作权的侵犯。遂判决驳回佛山电台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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